消防法律法规前言学习消防法规的
目的和作用目的:1、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和责任;2、明确个人的消防安全义务和责任。作用:
1、单位内部消防管理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作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每天都要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而管理的依据就是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如果对消防法律法规不清楚、不了解,就无法对单位进行依法管理和有效管理,容易出现消防违法违规的现象。
2、任何一场火灾事故发生后,都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清楚、不了解单位以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那么日常工作中我们难免会疏于承担应有的义务,而火灾发生后我们又往往会处于被动状态,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节理论学习
消防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活动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消防监督管理上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属于我国行政法的范畴。
消防法规的概念
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
常用消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四川省消防条例
3、成都市消防条例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次立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次《消防法》修订是在2008年,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3、《成都市消防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已于2010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学习消防法1消防工作方针2消防工作原则3消防安全责任制5消防责任处罚形式4新修订消防法之规定一、消防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火灾预防的法律体现1、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定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2、关于在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3、关于电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要求的规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消防法所规定的消防工作原则
1、政府统一领导(消防法第三条)
2、部门依法监督(消防法第四条)
3、单位全面负责(消防法第五条)
4、公民积极参与(消防法第五条)三、消防法所实行的消防工作责任制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与单位等消防安全主体的职责。
一是宣传教育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部:消防宣传六进
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景区
二是监督执法方面。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三是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四是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五是廉政建设方面。《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四、修订后《消防法》的新规定(一)、新的单位消防职责(二)、新的消防行政许可制度(三)、新的消防行政处罚规定(四)、增加了临时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新《消防法》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一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消防法》第5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法》第6条)。(一)、新的单位消防职责
二是在分则中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新变化:1)将消防安全管理单独作为一项内容进行规定,内容更加严谨、完整;原《消防法》规定的比较凌乱;2)将关于消防设施的要求单独作为一项,打破了原《消防法》规定凌乱的情况,更加规范、完整;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原《消防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没有规定时间,仅是要求保持完好、有效,操作性不强,新规定更具有操作性,要求更严格;4)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原《消防法》未将此写入。2、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变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或授权具体在单位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管理人员,因此,其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其消防管理能力的高或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单位消防工作开展的好与坏。因此,新《消防法》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规定。与旧《消防法》相比的变化:1)将单位须具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设施等软件、硬件要求分别统一到一个条款中,更加规范严谨,旧《消防法》则显得凌乱,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款中;2)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为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二)、新的消防行政许可制度
98年《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行政许可包括4类: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检查。08年《消防法》进行了如下改革:(一)缩小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审核、验收)的范围: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全部审核、验收变更为仅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审核、验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1)建设面积大于1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2)建设面积大于3000m2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3)建设面积大于6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设面积大于8000m2的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商住楼、综合楼;(5)体育场馆、会堂、剧场;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6)其他单体建设面积大于10000m2和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设。(1)省级以上文物古建设的修复工程;(2)城市轨道交通、隧道;(3)地级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广播电视楼、档案馆;(4)发电厂(站)、区域变配电工程;(5)甲、乙类厂房和库房;特殊建设工程主要包括:(6)建设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和库房;(7)高层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架库房;(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9)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供应站;(10)汽车加油、加气及其合建站。(二)其余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1、备案和抽查范围: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之外的其余建设工程均实行备案、抽查制度。2、备案时限:根据《消防法》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但对工程竣工后备案时限没有规定。3、具体的备案、抽查规定,由公安部制定,目前还没有出台。(三)变更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根据08年《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四)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的工作时限和检查依据1、界定工作时限:十个工作日内;2、界定检查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3、在原《消防法》中对工作时限和检查依据都没有明确界定。(三)、变革了消防行政处罚1、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2、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
3、取消了一些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
4、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额;
5、增加了十五种消防违法行为;(一)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二)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1.在第七十条规定:《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3.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4.在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5.在第六十九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三)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了部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四)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
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五)增加违法行为种类
新《消防法》共规定了51种消防违法行为,新增15种,共分为12大类。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四)、增加了临时查封的
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给予消防执法部门临时查封的权力。今后,火灾隐患单位如拒不执行整改,可由消防部门直接查封,无需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却了许多繁琐环节,增强了执法力度和效率。
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刑事处罚五、消防责任处罚形式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是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行政处罚形式。警告处罚是最轻程度的行政处罚形式。■罚款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行政处罚形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将行为人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强迫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形式。违法所得如违法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收入所得等。非法财物如非法运输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非法生产的消防产品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或经营等特定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止执业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吊销违法主体相应的资质、资格。■拘留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在短期内(1日-15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形式。
消防相关刑事处罚■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放火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一)失火罪■概念——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立案标准
1、死亡三人以上;
2、重伤十人以上;
3、死亡、重伤十人以上;
4、受灾三十户以上;
5、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概念——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立案标准
1、死亡两人以上;
2、重伤五人以上;
3、死亡、重伤五人以上;
4、受灾十户以上;
5、直接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不足这一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四)放火罪■概念——故意纵火,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案例:
1、典型放火罪案例—放火焚物,欲行报复2、湖州一男子纵火欲自焚,亦被判放火罪(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六)危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行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行。”(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二节案例学习一、河南洛阳东都商厦大火二、吉林中百商厦火灾火灾分析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关键从业人员的培训疏散通道的畅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运用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教训: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2、火灾发生后未及时报警,也没有组织人员疏散3、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4、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吸烟,使用明火。
问题:一、为什么应受到法律追究?
——承担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违反了什么样的法律义务。二、为什么是他们受到法律追究?
——由特定身份决定的特定法律义务。三、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追究?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面临的处罚。
是不是单位每一个人都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单位消防职责呢?
——特定身份决定的特定法律义务消防工作人员的分类及职责
1、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安全执行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4条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消防安全执行人在具体工作中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要求的人员。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5条规定: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三节、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一些单位的消防现象一
一些单位的消防现象二一些单位的消防现象三一些单位的消防现象四ABC干粉灭火器适用于固体、液体、气体火灾的扑救。大部分场所均适用。BC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对加油站、加气站及单纯的电气火灾等适用合格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厨房内的油垢长期未清洗。陈麻婆火灾就有此原因一村民甲,将捡来的牛粪及干草堆在一起烧土灰,刚点着时,被村民乙阻止。甲不听劝说,并说“火不会烧到山上去,我会在这里看着”。乙离开后,甲也离开现场。由于当时风比较大,引起山火,造成过火面积为119.7亩。
小明和家人吵架,一时想不开产生了轻生的念头,用打火机点燃家里的布玩具,随后引燃了家具。在熊熊烈火中,小明害怕了,逃离现场。大熊发现火情,当即报警。火势得到控制,大火仅将小明家的财物烧毁,并未殃及邻居珍爱生命,重视安全祝大家学习愉快!
二〇一四年
发表回复